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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

来源:365娱乐网  时间:2014-02-20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初审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8)第一款第一条。

(五)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阿府办发〔201055号)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城市和高速公路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地市级城市、省道、国道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县城和县乡道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根据我省实际,三州(甘孜、阿坝、凉山州)以外不再新批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站;

(八)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九)加油站迁建视为新建,市(州)上报材料与新建上报材料一样。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上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迁建原则只有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出示有关部门证明。改、扩建的审批省经信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省经信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而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迁建、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信委。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同意申请人投标和况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加油站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九)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地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经信委对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项目,州经信委受理并进行转报;对不同意的项目,州经信委电话通知企业,并向企业说明不同意的原因。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窗口接件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批及领导签发(10个工作日)——窗口送达批文及办结(5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州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0837-2831761

部门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  0837-2824621

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  0837-2831789

                                                   0837-2831755

网址:hrrp://www.abazhou.gov.cn/zwfwzx